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一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二百十六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重大,且無固定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胡宜如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世雄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