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陳秀華
被 告 黃至玄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