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193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周占春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