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3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022號
                 106年度重全字第13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被   告  林青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及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巷○號二樓,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
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又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假扣押之保全程序(本院106年度重
全字第138號),係本件訴訟程序之一部分,自應一併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併予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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