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調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長安林泓溢林鴻毅 間聲請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等應將嘉義縣○○鄉○○○
段○○○○○○○號土地,於民國93年11月18日以買賣為原因之登
記予以塗銷。本院衡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若屬確
認相對人間買賣系爭土地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由於上開買賣
發生於00年之前,聲請人應先具體釋明主張買賣關係不存在
之理由,始有調解爭議之可能;倘聲請人係主張行使撤銷權
,其爭議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準此,本件不
論聲請人主張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或撤銷詐害債權,對此
已逾10年以上法律關係有何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聲請人均
未具體釋明,徒要求相對人等舉證說明,顯難認有調解爭議
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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