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6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陳麗智
被   告  李泰平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簡字第168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7日下午4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饒志民
  書 記 官 吳韻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
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繳款,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4萬8,244元、利息1萬2,19
2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匯
出、申請書、約定條款等為證,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
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韻芳
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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