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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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債權人 温郁淳 債務人 黃湧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8,07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請以表列方式敘明借款日期及金額。」,聲請人雖有於112年5月11日提出備忘錄及LINE對話截圖影本,惟就其中41,927仍未提出相當之表列及單據等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致本院無從審酌,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前述說明,該部分之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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