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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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佩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佩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補充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時間為「同日1時41分許前之某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佩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2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1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實值嚴厲譴責,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並未肇事造成實害,暨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被告雖具狀陳稱:伊係因友人勸誘方飲用酒類,並非純為一己之貪慾而為之,且其甫騎乘機車未久,即將機車停於路邊,且於為警稽查後均配合警方查緝,是本件犯情尚屬輕微,又被告前於5年內均無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品行仍屬良好,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惟按宣告緩刑,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加以審酌(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81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104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後,最近五年以內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然而被告前於98年、104年間2度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案已為其第3次觸犯酒後駕車犯行,被告屢經矯治仍多次再犯不能安全駕駛犯行,已難認被告確有悔改之意,且被告本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經測高達每公升0.91毫克,顯見酒精已有高度減損其駕駛交通工具所需之認知及控制能力之疑慮,縱使被告上開駕駛行為並未致生事故,然其明知飲用酒類後,可能導致其餘用路人之高度危害,仍故意騎乘機車上路,顯見其對用路人安全全然罔顧不論,是本案情節顯非屬輕微,綜合被告之本案行為態樣、品行、所生危害等節以觀,本院認尚不宜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是被告前開所請無由准許,併予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482號被告吳佩雯(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 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佩雯於民國112年3月17日1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中正路某友人住處飲用紅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時41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停坐路邊時見警關心即欲驅車駛離,而為警予以攔查,並於同日1時4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1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佩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吳佩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檢察官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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