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成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林宏信 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高成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99年7月26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林宏信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號12樓之4〕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