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木蓮李岱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木蓮、李岱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九千七百八十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元,應繳裁判費八十七萬二千九百九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尚應補繳八十七萬二千四百九十二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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