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慶龍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1772號),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7日審理中,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理程序,惟因被告本件所涉案件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君鳳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