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39號上訴人 盧慶松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複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上訴人 邱垂隆 被上訴人 邱煥火 即祭祀公業 邱烋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前以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現他訴訟業已判決,己無再停止訴訟之必要,爰撤銷前此之停止訴訟裁定,並終結準備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裁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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