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合作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原告對被告 蘇俊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確認合作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