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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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1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恣慧

訴訟代理人 許沁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雅涵

林瑞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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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俊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景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

6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9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2日在途期間,算至110年10月15日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10年10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前開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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