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司調字第431號
聲請人 李毓芳
法定代理人 李宗祐
法定代理人 唐永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昇旺 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應補正事項如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李毓芳今年14歲,為無訴訟能力人,如欲聲請調解,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代理聲請,故本件應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具狀聲請始為適法,請具狀更正之。
二、應具狀 陳明 相對人蔡昇旺之住居所、應負擔之賠償總額及計算方式,以核算聲請費用。
三、提出相對人涉犯誹謗罪之相關事證(如地方檢察署之起訴書或法院判決等)。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