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036號
聲請人 洪嘉浚
即原告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淡大財庫0樓之0室
代理人 趙政揚 律師
相對人 楊依晉
即被告住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巷000號0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依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