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036號

聲請人 洪嘉浚

即原告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淡大財庫0樓之0室

代理人 趙政揚 律師

相對人 楊依晉

即被告住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巷000號0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依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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