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86號
原告 胡皓荏
兼法定代理
人 胡嘉慶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被告 莊永開
訴訟代理人 莊和進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另原告應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聲明及相關事證。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政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86號
原告 胡皓荏
兼法定代理
人 胡嘉慶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被告 莊永開
訴訟代理人 莊和進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另原告應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聲明及相關事證。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