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86號

原告 胡皓荏

兼法定代理

胡嘉慶

廖美桂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被告 莊永開

訴訟代理人 莊和進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另原告應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聲明及相關事證。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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