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06號
原 告 恩慈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俊言
訴訟代理人 張營森
被 告 董椿海
被 告 董文昌
被 告 李俊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椿海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7,16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心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