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奇異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言明按期繳納分期價
金,嗣奇異公司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上開受讓債權指定讓
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對相對人之戶籍地
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遭退件,無法
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通知函及退件信封
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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