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7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662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1505號、94年度偵字第583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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