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黃耀慶
相 對 人 鄭麗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間就坐落於臺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及同地段423建號之不動產,於民國(下
同)96年11月2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97
年1月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並塗
銷該分割登記,按其應繼份比例登記為相對人等所有。核其
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
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