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韓世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學輔文理補習班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
陸拾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
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適用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55,000元×12月÷10%=6,600,000元(依土地法第九
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
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