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江元具保人余林勝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林勝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余林勝美因受刑人余江元犯侵占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余江元因犯業務侵占案件,經具保人余林勝美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被釋放,有具保人出具之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
17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聲請人通知到案執行,然未到案,復經聲請人命警拘提,猶未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再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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