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54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2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零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柒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