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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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4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5,931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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