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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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六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下同)98年1月7日雲警六偵社字第097002042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意圖得利與人姦,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
⒈甲○○:97年12月23日14時35分許、及該日前一星期之某
日時。
⒉乙○○:97年12月20日、同年月21日、及同年月22日某時

㈡地點:均在雲林縣斗六市○○里○○○路○段○○○號(甜蜜
蜜美容名店)。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1,50
0元或1,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移送人及證人 江明德 於警訊中之自白及陳述。
㈡現場照片9幀。
㈢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
㈣雲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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