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六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2月12日雲警南刑字第09800016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8年2月5日17時42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鎮○○路○○號南美大飯店308號房內。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1,50
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證人 洪聖恭 、 郭秀宮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臨檢紀錄表1紙。
㈢現場照片4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黃 一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