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告每家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英夙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
3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8年10月8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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