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忠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忠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49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18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98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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