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43號原告 單立平 被告李○霖即 李駿崴 之承受訴訟人
李○蕎即李駿崴之承受訴訟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温○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霖、李○蕎為被告李駿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駿崴業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死亡,並由李○霖、李○蕎為其全體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惟被告李駿崴之繼承人或原告迄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以職權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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