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 陳錦雪 訴訟代理人 曾正雄 被告 盧麒文
黃國龍 俞繼森 林冠萱 阮清輝 李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黃渙文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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