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3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瑞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