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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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一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搶奪罪,其犯罪嫌疑重大,復於假釋期間之一個月內連續行搶多次,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之未婚妻已有孕在身,生活醫療無著,恐有斷炊之虞;又被告雙親年邁,母親罹病須人照料,而被告之兄長尚有自己家庭須照顧,無法分身,實賴被告伸出援手,且羈押被告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符,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案被告於之前搶奪案件判處罪刑確定,送監執行並甫因縮刑假釋出監,尚在假釋期間即連續騎乘機車搶奪被害女子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復經本院審結判處罪刑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其上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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