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小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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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401號
原告 林均霓
訴訟代理人 林添丁
被告 羅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新竹市北區,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