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43號

原告灃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信傑

被告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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