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24號

原告 賴星曲

被告LISNAWATIBTAMARUDINMARJAN( 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在陽信商業銀行所申設之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於民國111年1月24日由原告存入新臺幣3,000元,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損害,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返還原告。

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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