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芳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進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297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