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06號
原告 洪雅容
被告 林昀萱
兼法定
代理人 陳彥 引
法定代理人 林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60元,有民事起訴補正文件狀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