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513號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被告 楊錦昌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5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162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0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丞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