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5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513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被告 楊錦昌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5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162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0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丞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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