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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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73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瑋駿 被告 莊為仲
莊水源 白如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分別於民國108年4月29日就被告白如明部分、108年6月5日就被告莊為仲、莊水源部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8年度基小字第732號│├──┬───────┬────┬──────────────┬──────────────┤│編號│貸放日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民國)│(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102年10月31日│8,482元│自107年8月1日起至│1.15%│自107年9月2日起至│0.115%│││││107年12月9日止││107年12月9日止│││││││├─────────┼────┤││││││自107年12月10日起│0.215%│││││││至108年3月1日止│││││├─────────┼────┼─────────┼────┤││││自107年12月10日起│2.15%│自108年3月2日起至│0.43%│││││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103年4月17日│9,300元│同上起迄日及利率│同上│├──┼───────┼────┼──────────────┼──────────────┤│3│104年10月26日│2,820元│同上起迄日及利率│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