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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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何信呈 被告 陽繐憶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0號訴訟代理人 蘇銘暉 律師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藍得榮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