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02月17日犯竊盜罪,經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0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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