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上訴人即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洪主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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