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69號聲請人 鄭靜如 即青海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遺失,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年1月23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1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5年5月23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台灣新生報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3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合溫馨企業股│青海行│合作金庫商│000000│19,932元│104年12月17日│000000000││││份有限公司台││業銀行九如││││││││中分公司蘇││分行││││││││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