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高竺㚬即 高瑞蓮 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代理人 張金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李秉修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嫻簡旻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李金火陳淑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代理人 劉育儒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葉雅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明錡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陳木林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理人 林坤仲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高竺㚬即高瑞蓮(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資產表,債務人名下財產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意願及債權人會議,將其保單解約,並將保單解約金價值新臺幣(下同)217,862元、清算期間內債務人薪資,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42,721元供作清算分配之用,有債權人會議紀錄、104年11月10日訊問筆錄在卷為憑。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亦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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