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高竺㚬即 高瑞蓮 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代理人 張金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李秉修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嫻 、 簡旻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李金火 、 陳淑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代理人 劉育儒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 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 葉雅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明錡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陳木林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理人 林坤仲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高竺㚬即高瑞蓮(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資產表,債務人名下財產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意願及債權人會議,將其保單解約,並將保單解約金價值新臺幣(下同)217,862元、清算期間內債務人薪資,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42,721元供作清算分配之用,有債權人會議紀錄、104年11月10日訊問筆錄在卷為憑。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亦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