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 羅守生 被告 羅春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春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縣平鎮市○○段○○○○○○號、同段第1386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應以上開土地之全體共有人為共同被告,並以書狀,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應提出所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以書狀敘明何以得代位被告羅春玉請求分割共有物?對被告羅春玉有何權利?證據為何?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