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988號聲請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吳坤復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江文杰 地政士(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吳坤復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吳坤復(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路○○○巷○○弄○○號,於民國101年10月6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坤復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坤復於民國101年10月6日死亡,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950,500元未清償,而被繼承人各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查無其他繼承人,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吳坤復繼承系統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2521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存證信函通知書、回執及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述事實與上開證據資料相符,並經本院調閱101年度繼字第1589號卷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復查無被繼承人親屬曾經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或報明法院之情形,而被繼人亦非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之榮民,有該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書函附卷可稽,聲請人自非不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本院審酌財產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並無意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該署102年7月8日台財產北接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而江文杰地政士同意擔任被繼承人吳坤復之遺產管理人,有卷附江文杰地政士身分證影本、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臺北市地政士會員證書、同意書足稽。江文杰地政士擔任地政士多年,具有專業素養與豐富實務經驗,由其擔任被繼承人吳坤復之遺產管理人,應可勝任,爰選定江文杰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吳坤復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妤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