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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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抗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抗告人 林勇宏 訴訟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抗告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每月雖有收入新臺幣(下同)約31,
000元,惟依債權人之陳報情形,抗告人之債務合計約為43萬餘元,若非分期清償,抗告人實無力一次清償完畢,而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於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號事件調解期日缺席而不願協商,致抗告人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分期清償之協議,抗告人若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將遭解僱,則積欠之債務永遠無法清償,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之分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各相關債權人等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惟私法上之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之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故債務人欲以消債條例調整其所負之義務,自應本於誠信原則之本旨,僅在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使其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其藉此善意之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之危險,並使信用緊縮而造成社會經濟之動盪。是債務人與金融機構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就債務人所負債務進行前置協商時,如果最大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經法院綜衡該還款方案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及收支狀況後,評估該還款方案足供債務人於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條件之下清償債務者,即難謂債務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
三、經查,抗告人於107年2月8日以其積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及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4年間將對抗告人之債權讓與予良京公司)債務,不能清償,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經本院以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號事件受理,並於107年2月27日進行調解,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於調解期日提出180期、零利率、每期清償1,000元之清償方案,惟抗告人以其對於債務有所爭執為由,拒絕接受債權人提出之上開方案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號卷核閱屬實。又查,債權人良京公司於前揭調解期日雖未到場,惟於108年4月11日提出書狀陳明願比照國泰世華銀行上開清償方案接受抗告人分期清償乙節,亦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再查,抗告人於原審陳報之每月收入為31,000元,每月必要支出則為27,041元,嗣於提起本件抗告後之108年4月9日具狀陳報其每月平均收入加計年終獎金及二節獎金後為33,333元,每月必要支出為30,333元,並陳報每月清償3,000元之更生方案,亦有原審卷內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明書、原審107年8月29日訊問筆錄及附於本院卷內之民事補正狀可稽。是縱依抗告人之主張,寬認其必要支出而不為任何刪減,抗告人每月收入扣除其必要支出,餘額至少為3,000元,而高於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良京公司提出分期還款方案之總額2,000元,足徵抗告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原審以抗告人聲請更生不符本條例第3條所謂不能清償債務之要件,裁定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請,自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王翠芬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且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再抗告,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