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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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甲○○○○管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7月23日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第821地號土地,約略被無權占有之面積。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