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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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著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原告英商AmSafeBridportUKLtd.法定代理人RaynardD.Benvenuti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 律師複代理人 劉汗曦 律師
RobertRogers被告台灣懷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華宮 被告 劉華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16日上午11時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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